一、政府分担民办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依据
民办高等教育同公立高等教育一样,是天然的公共部门(或不同于私人部门、公共部门的非盈利性第三部门),从理论、法律、现实三个角度分析,政府都应积极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人。
1.理论依据
作为一种高等教育服务,民办高等教育与公立高等教育一样,其直接产出是学生知识、能力的增进,思想品德修养的提高,或者说是人力资本的形成。其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纯粹的“商品”,而是介于商品与纯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产品。因为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一方面具有竞争性。在既定的高等教育规模下,一个人受了高等教育,就减少了他人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排他性。高等教育消费的非整体性使其消费在技术上易于分割,可将一部分人排除在高等教育消费之外。但是,高等教育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可以使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大大增进等;因此,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一样,既不是消费上完全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也不是在消费上完全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成分,属于准公共产品。也就是说,民办高等教育在给受教育者带来种种收益或满足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具有较强的社会、文化功能,能给国家带来较大的社会收益。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收益原则、政府既是民办高等教育受益者之一,又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体,理所当然地应分担一定比例的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如果政府不按受益比例承担相应成本,将民办高等教育排斥在公共部门之外,成本受益的正外部性将使民办高等教育市场萎缩直至零出清(需求为零和供给为零的市场均衡状态),民办高等教育完全的市场化将导致民办高等教育完全的市场失败。公共部门经济学的理论说明,作为受益人的政府与作为受益者的大学生一样,都是民办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应该分担成本而不是基于一时权宜之计的社会资助。
2.法律依据
着眼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政府支持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44条、45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这些政策展示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新姿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1条、42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以上条文肯定了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事业”的公共部门性质,明确了政府支持的资金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政府分担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3.现实依据
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长期以来,我国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靠自筹,除了向学生收取学费以外,几乎得不到政府的任何补贴,其他捐助形式的收入几乎没有。因此,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学费占其总收入的85%以上,甚至100%。据夏门大学邬大光博士对39所民办高校的调研,在39所民办高校中,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100%的14所,占90%的有9所,占80%的有8所,三项合计31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80%。其中,获得政府资助的仅有8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20%,且资助数额极为有限。这就表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民办高校是靠学费支撑办学的,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单一,学费几乎是学校的惟一经费来源。由于高教成本的递增性,民办高校只有保持较高的收费水平才能保证发展资金。在我们的调查中,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学费相当于公立高校学费的2—3倍:以湖南省标准测算,一个家庭负担一个子女读完四年制民办大学,约需支付学杂费及生活费6—7万元;而依浙江省的标准,大约10万元。这样的收费标准,一方面我国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影响丁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以中国陕西民办高等教育为例,从1984年的第一所学校开始至今,平均办学年限只有9.7年,而且最近几年机构合并、撤销数量呈上升趋势。1991年以前,陕西批准成立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7所,合并、注销5所;1992年一1996年,批准成立101所,合并、注销5所;1997年——999年,批准成立34所,合并注销33所;2000年一2002年,批准成立10所,合并、注销31所。其中,被合并、撤销的学校主要是由于办学者经营管理能力差、招生乏术、生源市场枯竭、经济基础崩溃所致。此种情况在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带有普遍性。单一的经费来源、狭隘粗放的经营方式、抗风险能力差,使得社会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同时也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因此,着眼于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政府有必要通过投入资金,补偿民办高校的办学成本,化解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愈来愈突出的资金困境,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人。
二、国外私立高等教育成本中政府分担情况
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指导下,世界许多国家早已建立了合理的私立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实现了私立大学经费来源的多元化。美国、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成为世界私立高等教育最为发达国家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与政府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不无关系。美国政府早在19世纪下半叶起就对私立高校实行资助。1862年颁布《莫雷尔法》,使大批私立高校获得了政府的赠地而得到巩固和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联邦政府为实现高等教育民主化、大众化而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使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经费成倍增长。1950年联邦政府资助2亿美元,到1970年上升到17亿美元,所占比例由12.8%上涨到18.8%。近年来,由于经济和教育政策方面等原因,联邦政府的资助呈下降趋势,但仍占收入的17%。
政府的财政资助已成为美国私立高校稳定的收入来源,它有效地保证了私立高校的持续发展与公益性。日本是世界私立高等教育规模最为庞大的国家之一,其私立院校数量及其在校生分别达到75.9%、76%(1999年),为日本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考察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发展史,不难发现,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也与政府财政资助有着紧密关系。在二战前,受“官尊民卑”社会遗风的影响,私立高校的地位极低,政府的资助也极少,因而这一时期的私立院校的经营非常困难。20世纪60年代以后,日本的私立高校快速发展,但因政府资助私立大学的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学校只能通过提高学费、贷款等途径来维持办学,然而学费的不断攀升,加深了学校与学生家长的矛盾,促成学生运动的爆发;大量的银行借款,使学校背上沉重的债务,导致了“经济危机”,70年代初就有几所学校因债务危机而被迫解散。为了解决由学费攀升而引发的学生骚动的升级,帮助私立大学摆脱“经济危机”和“质量危机”,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了《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投资10亿日元,加上政府的其他拨款,成立于隶属文部省的私学振兴财团。该财团负责发放国家对私立学校的补助金和必要的贷款等。进而,于1975年和1976年先后制定了《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和《日本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施行令》,详细地规定政府对私立大学经费资助金额、资助方式等。正是有了这一精细化、可操作性的财政资助政策,日本私立高校获得了大量的政府财政援助金。这种资助在私立大学的经费中日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的资助在私立大学的经费比例中在1980年达到顶点。是年,资助的经费比例在私立大学已占这些学校经费的29.5%。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经济不景气,补助金的年增长率较低,但补助金占私立大学年经常费用总额的比例仍然维持在11%以上。政府的财政资助使日本私立大学发生了三方面的变化:第一,改善于私立高校经营环境,缓解了私立高校的经费危机,有效地促进了私立高校质量的提升。最突出的学杂费在私立高校日常经费支出中所占比重由1973年的72.6%降到1982年的67.2%,大大缓解了私立大学的经费危机。第二,改变了私立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以政府资助为交换条件,控制了私立高校的发展,加强了对私立高校的监督和管理。第三,缩小了私立高校与国立、公立高校之间的差距。
可以说,没有政府的财政资助,美国、日本的私立高等教育就不可能有今日这样的地位。借鉴美日等国政府分担私立高等教育成本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在高等教育大发展的今天,也应积极分担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
三、我国政府分担民办高等教育成本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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